(2014)台温商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林峰与叶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叶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316号原告:林峰。被告:叶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叶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