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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林峰与叶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叶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316号原告:林峰。被告:叶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峰与被告叶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