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弋民二初字第00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与崔西龙、李坤秀、徐清、李坤杰、明启、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崔西龙,李坤秀,徐清,李坤杰,明启,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弋民二初字第00520-1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陆旭东,该支行行长。被告:崔西龙,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李坤秀,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徐清,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李坤杰,女,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明启,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徐清。被告: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李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诉被告崔西龙、李坤秀、徐清、李坤杰、明启、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对被告崔西龙、李坤秀、徐清、李坤杰、明启、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西龙、李坤秀、徐清、李坤杰、明启、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第(五)项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一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