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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本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关锦华、邱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本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关锦华,邱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佛山市本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红。委托代理人周明星,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锦华,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邱奋,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佛山市本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科���司)与被告关锦华、邱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锦华、邱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本科公司诉称:原告承揽了被告关锦华投资的岑溪市某公司的原料车间1#线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被告关锦华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垫资购买相关机器设备,为尽快完成工程,原告垫资购买了原料车间相关生产设备。2014年4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原告为完成原料车间承揽工程共垫付517.10万元购买生产设备,且该款项独立于原料车间1#线的承揽合同,同时被告关锦华承诺该款项于2014年8月15日前全部归还给原告,如逾期还款,自愿承担款项总额的10%的违约金即51.7万元���被告邱奋自愿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关锦华立即支付垫付款517.10万元及违约金51.7万元;2、被告邱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关锦华、邱奋没有答辩。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认书》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关锦华的欠款数额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邱奋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设备购销合同》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承揽了被告关锦华投资的工程。被告关锦华、邱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具《确认书》,确认岑溪市某公司系由甲方(被告关锦华)实际投资,其原料车间1#线由乙方(原告)承建。建设过程中甲方因资金周转原因,要求乙方借款给甲方或向第三方借款购置原料车间的相关设备以便完成原料车间1#线工程。经双方对账,确认1、甲乙双方对账确认乙方为完成上述工程借款给甲方垫付资金517.10万元(该款独立于原料车间1#的承揽合同,甲方仍应按承揽合同支付相应合同工程款)。2、甲方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给乙方。如逾期还款,甲方除应承担全额还款责任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即51.70万元的违约金。3、丙方(被告邱奋)自愿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范围包括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一切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庭审中,原告称因代被告关锦华垫付的款项时间久、支出零碎,无法提供代垫款的具体依据,上述《确认书》即为双方的对账。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为被告关锦华支付垫付款517.10万元及违约金51.70万元。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关锦华出具《确认书》,确认原告代其垫付款项共计517.1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予原告;现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关锦华未能支付上述款项予原告,尚应支付违约金予原告;《确认书》中约定违约金数额为51.7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以此为依据主张被告关锦华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邱奋对关锦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奋在《确认书》中确认对关锦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锦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5171000元及违约金517100元予原告佛山市本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邱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61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婉君审 判 员  周 晖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