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奇聪与被执行人西安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聪,西安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1460号申请执行人陈奇聪,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三溪乡房梁村农民,住该村桐子玲小组。被执行人西安飞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2号220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勇,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陈河乡陈家坝村7社28号,身份证号:51302519630818577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勇名下车牌号为陕AQA8**奥迪牌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兴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