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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光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星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辉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光辉伙同陈某1(在逃)窜至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29栋附近,共同盗走被害人全某停放于该栋1单元楼下的一辆黑色科特牌助力车(车架号LA*****,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2元),后将该车藏匿于良丰农场附近的房子里。案发后,该车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光辉伙同陈某1、陈某2(二人均在逃)窜至桂林市象山区铁西三里22栋附近,共同盗走被害人蒋某停放于该栋2单元楼下的一辆黑色豪阳牌助力车(车架号HY*****,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将该车开至良丰农场时,陈光辉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该车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助力车购买凭证,被害人全某、蒋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陈光辉的供述,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涉鉴字(2014)9-3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陈光辉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7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光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柳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