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赵某某,男,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