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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赵某某,男,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