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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卫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裕泉花园小区第(Ⅱ)期第三标段建设项目部,周卫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涛,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兰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库,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裕泉花园小区第(Ⅱ)期第三标段建设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负责人:宋钰,该项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卫号,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诉人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均由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