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勇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第二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郭勇,冠县第二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益民胡同。负责人杜际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鹏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勇。委托代理人李明仁,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冠县第二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增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继圣,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郭勇34098.8元;二、冠县第二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郭勇负担68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9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四、各方其他别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双振审 判 员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