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凤菜、谭江等与金卫阳、金忠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卫阳,王凤菜,谭江,谭亮,谭祁云,马文会,金忠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卫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菜(又名王凤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亮。谭江、谭亮法定代理人王凤菜,系谭江、谭亮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祁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会,农民。原审被告金忠献。上诉人金卫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金卫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卫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