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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孙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藏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01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金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