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孙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藏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01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金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