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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朱富正诉单登明、单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正,单登明,单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4号原告朱富正,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民乐县永固镇牛顺村九组人,农民。被告单登明,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民乐县洪水镇单庄村农民。被告单金,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民乐县洪水镇单庄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富正与被告单登明、单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单登明、单金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富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富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宗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