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杨永国、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海,杨永国,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文海,男,生于1955年9月13日,汉族。被告杨永国,男,生于1966年3月1日,汉族。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朝炳。本院在审理王文海诉杨永国、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国、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海撤回对被告杨永国、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00元,减半收取2360.00元,由原告王文海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苏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