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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怀选与李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选,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68号原告:王怀选,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市民,系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选与被告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王怀选负担25元。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