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怀选与李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选,李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68号原告:王怀选,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市民,系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选与被告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元,由原告王怀选负担25元。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