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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黄某,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肖某,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