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黄某,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肖某,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