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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刘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悦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