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刘某。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悦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