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红芳、吴军兵与吴军兵、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芳,吴军兵,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号原告王红芳。委托代理人龚辉祖,)。被告吴军兵。被告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芳与被告吴军兵、陈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龚莹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