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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红芳、吴军兵与吴军兵、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芳,吴军兵,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36号原告王红芳。委托代理人龚辉祖,)。被告吴军兵。被告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芳与被告吴军兵、陈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龚莹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