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蔡国,蔡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7号原告蔡祥,现住依兰县。被告蔡国,现住依兰县。被告蔡同,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祥诉被告蔡国、蔡同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祥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祥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二被告是自己兄弟,从亲情出发,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主动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祥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郝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