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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忠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