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高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松县。2012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1日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公诉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初,被告人高某甲邀约赌博人员在宿松县五里乡牌楼村自已家和李某、洪某等人住宅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10到20人不等,赌场内推50到500元的转庄,可以连推三次,包水连推,上不封顶。高某甲和老婆余某甲(另处)在赌场内负责抽水,满坎抽百分之十,每次抽得100至200元不等。平均每场抽水1000余元。该赌场在五里乡牌楼村持续到2014年3月20日,开设场次达二十余场。后高某甲将该赌场移至宿松县长铺镇马塘村余某丙的住宅内,又以相同方式开设赌场十余场。高某甲共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该院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初,被告人高某甲邀约赌博人员在宿松县五里乡牌楼村自已家和李某、洪某等人住宅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10到20人不等,赌场内推50到500元的转庄,可以连推三次,包水连推,上不封顶。高某甲和老婆余某甲(另处)在赌场内负责抽水,满坎抽百分之十,每次抽得100至200元不等。平均每场抽水1000余元。该赌场在五里乡牌楼村持续到2014年3月20日,开设场次达二十余场。后高某甲将该赌场移至宿松县长铺镇马塘村余某丙的住宅内,又以相同方式开设赌场十余场。高某甲共非法获利三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余某甲、高某乙、何某、余某乙、陈某、刘某、余某丙、李某、洪某、罗某、司某的证言,宿松县公安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14)松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地,邀约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和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松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某甲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下余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罗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