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童进与胡志林、马玉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进,胡志林,马玉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童进。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原告童进与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进、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进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系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号XXX-X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方在装修期间,擅自改变XXX路XXX号XXX-XXX室内大楼公用污水管、粪水管、煤气管、自来水管线路,拆除该房屋内北房间承重墙,破坏房屋北墙,擅自安装卷帘门、玻璃门、店面招牌,并在天井内搭建简屋一间。被告方的上述行为影响原告生活,且存在安全隐患。经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请判令被告将XXX路XXX号XXX-XXX室内大楼的公用污水管、粪水管、煤气管、自来水管恢复原状;恢复北房间承重墙原状;拆除安装于房屋北墙上的玻璃门、卷帘门、店面招牌,恢复房屋北墙原状;拆除房屋天井内搭建的简屋。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辩称:被告方购买该房屋是为了照顾有精神障碍的儿子,被告方成为该房屋产权人时,北面房屋外墙已拆除,成为门面房;被告方在装修期间,确对房屋做了上述改变,通过相关部门多次与原告协调,但原告均不同意被告方和解方案;希望原告能考虑被告方实际情况,邻居间相互体谅;被告方的行为未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亦不存在安全隐患,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童进系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人,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系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号XXX-XXX室的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在装修期间,将自家房屋内大楼公用原污水管、粪水管、煤气管、自来水管予以拆除,改变管道原线路安装新管道;拆除房屋内北房间承重墙;拆除房屋北墙,并安装玻璃门、卷帘门、店面招牌;天井内搭建简屋一间。原告经与被告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复印件、照片、物业整改通知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房屋所有人出于自身利益为一定行为时,不应以牺牲相邻方的权益为代价。本案中,被告方在装修期间的上述行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生活带来不便,现原告方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号XXX-XXX室房屋内大楼公用的污水管、粪水管、煤气管、自来水管恢复原状(拆除、恢复费用由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自理);二、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号XXX-XXX室房屋北房间承重墙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自理);三、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于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号XXX-XXX室房屋北墙上的玻璃门、卷帘门、店面招牌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拆除,恢复房屋北墙原状(拆除、恢复费用由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自理);四、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号XXX-XXX室房屋天井内搭建的简屋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自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童进已预缴,由被告胡志林、被告马玉珍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童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杰代理审判员 沈伟俊人民陪审员 施立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晶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