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文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文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767号罪犯朱文和,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二月八日作出了(2010)并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朱文和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和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生产劳动中,该犯虽然为老年犯,担能积极参加组内力所能及的劳动。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朱文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五月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九月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