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冯光伟等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光伟,冯国华,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字第02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光伟。委托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国华。委托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起,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号楼**层0601-0610。法定代表人:张朝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严,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冯光伟、冯国华因与被申请人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4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光伟、冯国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