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光晏与刘洪林、汤石寿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晏,刘洪林,汤石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王光晏。委托代理人贺小平,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林。第三人汤石寿。原告王光晏诉被告刘洪林、第三人汤石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王光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光晏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