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谷海文与曲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海文,曲广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谷海文,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环秀小区。被告曲广梅,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105国道机床二厂对面。原告谷海文与被告曲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平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付言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广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海文诉称,2013年3月20日、6月20日,被告曲广梅分两次向原告总计借款20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曲广梅偿还借款本金20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曲广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3月20日,被告曲广梅向原告谷海文借款5200元,在收到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同年6月20日,被告曲广梅又向原告借款15600元,在收到款项后,被告出具欠款条一份。上述款项共计208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款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曲广梅分两次向原告谷海文借款20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曲广梅偿还上述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广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谷海文借款20800元及利息(以20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被告曲广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曲广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姜春燕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平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谷海文,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环秀小区。被告曲广梅,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105国道机床二厂对面。原告谷海文与被告曲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平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付言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广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海文诉称,2013年3月20日、6月20日,被告曲广梅分两次向原告总计借款20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曲广梅偿还借款本金20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曲广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3月20日,被告曲广梅向原告谷海文借款5200元,在收到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同年6月20日,被告曲广梅又向原告借款15600元,在收到款项后,被告出具欠款条一份。上述款项共计208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款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曲广梅分两次向原告谷海文借款20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曲广梅偿还上述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广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谷海文借款20800元及利息(以20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被告曲广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曲广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付言波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