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房有余、李聪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房有余,李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房有余,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聪明,女,汉族,系房有余之妻。本院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房有余、李聪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房有余、李聪明给付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代偿金本金35000元、利息7875元、诉讼费623元,执行费552元,共计44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要求对本案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阎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