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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建荣与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荣,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朱建荣,男,汉族。被告张虎,男,汉族。原告朱建荣与被告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荣撤回对被告张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荣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