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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