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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翠侠与芜湖武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27号芜湖武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赵翠侠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芜劳人仲第30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翠侠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同期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向申请执行人赵翠侠补缴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7日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向申请执行人赵翠侠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护理费11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957元。三、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赵翠侠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负担申请执行费56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俞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