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尚复、周美荣、陈贤国、徐蕴涵、徐博文与曹唱、徐金龙、姜梦欣、鲍长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复,周美荣,陈贤国,徐蕴涵,徐博文,徐金龙,姜梦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徐尚复,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周美荣,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陈贤国,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徐蕴涵,女,200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陈贤国,女,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系徐蕴涵母亲。原告:徐博文,女,201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陈贤国,女,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系徐蕴涵母亲。被告:徐金龙,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姜梦欣,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尚复、周美荣、陈贤国、徐蕴涵、徐博文与被告曹唱、徐金龙、姜梦欣、鲍长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徐尚复为防止判决不能得到执行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徐金龙、姜梦欣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塔山社区北岗村民组住宅(房权证庐字第20130003**号)以及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304号商业幢121号房,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尚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徐金龙、姜梦欣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塔山社区北岗村民组住宅(房权证庐字第20130003**号)、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304号商业幢121号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童中兵人民陪审员 许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