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靖秀义与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秀义,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靖秀义。被执行人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文兴现代城3-0707号。被执行人于社民。靖秀义与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银行存款或收入8271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自2014年12月24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巫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