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孙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涛。上诉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