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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法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抓获,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涌图小学附近的万家便利店旁,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0.27克冰毒贩卖给李某某。2014年8月28日20时许,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29日0时许,刘某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涌图加油站附近准备与李某某毒品交易时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0.89克,从李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0.27克,并将上述物品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刘某、李某某处搜出的疑似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涌图小学附近的万家便利店旁,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0.27克冰毒贩卖给李某某。2014年8月28日20时许,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29日0时许,刘某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涌图加油站附近准备与李某某毒品交易时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0.89克,从李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0.27克,并将上述物品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刘某、李某某处搜出的疑似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4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蒲某在乌杨街道贵图村院子组黄某家居民楼三楼的一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于次日0时许在乌杨街道涌图加油站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毒品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蒲某、李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抓获地点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手机取证报告、明细话单、健康检查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二、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审 判 员  刘 洪人民陪审员  田仕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战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