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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卫与被告岳某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卫,岳某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9号原告:毕某卫,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生。被告:岳某燕,女,汉族,1989年6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卫与被告岳某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卫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毕某卫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卫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