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9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孟杰与刘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杰,刘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012号原告:孟杰,居民。被告:刘发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杰与被告刘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