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行执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长清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代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行执立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文广,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天喜,男,系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宋珊珊,女,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代长清,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长清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材料,其间退回一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代长清送达了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代长清在60日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含顺延期限)。现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强制申请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此外,该案属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卷宗中无证据证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长清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志宏审 判 员 罗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