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31日,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27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无法提供被告汪某某有效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皓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