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562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谢某,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柯 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