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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继狗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继狗,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胡继狗,男,195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周俊,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胡继狗诉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胡继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52000元进行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俊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俊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胡继狗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