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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初字第5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绍勇诉被告廖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勇,廖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5433号原告李绍勇。被告廖洪。上列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不能送达传票,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