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淑芳与于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淑芳,于雷,刘保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马淑芳。被申请人于雷。被申请人刘保康,南宫市明化镇前刘邱村2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南民保字第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于雷已提供50000元的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保康所有的冀E×××××宝骏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英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