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蒋秀丽、王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秀丽,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蒋秀丽。上诉人王锐。系上诉人蒋秀丽之子。上诉人蒋秀丽、王锐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上诉主要称,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解决立案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承包的口粮田是按个人分别分配承包的,虽然离婚但户口并没有迁移,口粮地长期被刘桂林侵占,致使二上诉人没有生活保障。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4)易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二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蒋秀丽、王锐诉请刘桂林返还其母子分得的口粮地,并赔偿经济损失,该主张属于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二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妥。二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易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