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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光海与陈义、陈永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陈某甲,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