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达涅利冶金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通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0569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达涅利冶金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8号。法定代表人白明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金,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汇通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2幢一层016号。法定代表人贺成,总经理。申请人达涅利冶金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汇通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因《租赁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达涅利冶金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汇通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8349.56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达涅利冶金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位于北京×××房产向我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涅利冶金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达涅利冶金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申请人达涅利冶金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北京×××房产。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通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一万八千三百四十九元五角六分,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