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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朱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朱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鹿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5日,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村民。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丁,××××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戊。因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判令原、被告女儿朱某丙、朱某丁由原告抚养,儿子朱某戊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生育女儿朱某丙、朱某丁及儿子朱某戊由被告朱某甲抚养,被告朱某甲自愿放弃原告高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高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建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