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槐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姚虎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牛海邦,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凯,被告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牛海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没有夫妻生活已经七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某辩称:1、原告说“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是谎言。双方婚前是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有充分的了解,结婚是双方自愿,没有人强迫。2、原告说“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不属实。双方结婚27年之久,并生有一子。如果没有稳固的夫妻感情,何来27年的婚姻。如果说没有稳固的夫妻感情,那也是原告造成的。原告在夫妻感情上不忠诚,在外拈花惹草,背叛夫妻感情。3、原告说“原、被告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是因为原告欺负我一弱女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4、原告说“没有夫妻生活已经七年”,原告在外“拈花惹草”,与不三不四的女人在一起,彻夜不归,有时几个月不回家,让人羞愧难当。综上,双方感情的创伤,是由原告起因。但是,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以及尚未出生的孙子,被告愿意以更宽容的态度谅解原告、感化被告,维持一个完整的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1987年相识,于198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1988年11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现已成年。现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1987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而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照顾,共同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