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绍斌与明德舟劳务分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斌,明德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杨绍斌。被执行人明德舟。杨绍斌与明德舟劳务分包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绍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1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5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406元予以扣划,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案款52738元。本案执行费6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