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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汪某,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徐某,男,1989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原告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圣海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李耀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