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义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学忠,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传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兆军,男,生于1979年10月30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特别授权)原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建科中心)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春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崔得原,人民陪审员李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贾学忠,被告第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科中心诉称,根据我中心与被告省建三公司签订的《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我中心承担山东建筑大学教授花园职工宿舍楼保温工程施工任务,被告省建三公司尚欠工程款339151.8元,经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形成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省建三公司立即偿还欠款339151.8元,赔偿经济损失34629.7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省建三公司承当。被告省建三公司辩称,原告建科中心应对其诉求的本金部分举证,对其经济损失不予认可。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10月20日,原告建科中心与被告省建三公司签订了《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山东建筑大学“教授花园”职工宿舍楼;第二条约定施工范围为山东建筑大学“教授花园”职工宿舍楼保温和外墙面砖辅材;第五条约定综合包干单价为保温与面砖粘贴材料按“建设方招标确定的单价甲方(省建三公司)17%管理费后支付乙方(建科中心)”,甲方按照建设方的付款方式支付乙方,建设方付保温款时甲方按付款比例扣除管理费后,直接支付给乙方,不得挪用,付款时间:保温完工付至70%,工程验收完付至85%,审计后付至95%;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为乙方逾期完工,每天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伍佰元,甲方挪用工程款,每天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伍佰元;第十条约定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建科中心依约完成了施工,总工程价款为1135170元,省建三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程款。2012年7月20日建科中心向山东建大教育置业有限公司出据《欠款情况报告》一份,载明:“工程项目与结算于09年底前均已完成。截至目前,山东普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15161.82元,省建三公司欠款739151.80元。山东普利建设有限公司张方军、省建三公司肖风刚签字,2012年7月20日。”2013年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顶账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约定如下:“第三公司将别克君越车一辆(车牌号码:鲁A37N**)顶账给建科中心,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以冲抵所欠工程款;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肖风刚、何学功签字。2013年2月7日。”被告省建三公司尚欠工程款339151.80元。上述事实有《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关于建大教授花园一期外墙保温工程各总承包公司欠款情况的报告》一份,《车辆顶账协议书》一份,利息计算表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建科中心与被告省建三公司所签《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建科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被告省建三公司并未依约交付足额工程款,构成违约。被告省建三公司应当向原告建科中心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欠付工程款339151.8元。二、限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科特种建筑工程技术中心欠付工程款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以33915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906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6906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春代理审判员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康玉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