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玲与朱淑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朱淑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杨玲。被执行人:朱淑媛。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杨玲与朱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9月1日向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承认了部分到期债务326404.07元,但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淑媛在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到期债权中(未提出异议的部分)326404.07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