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4)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为了骗取钱财,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家中通过互联网QQ炫舞游戏,在实际无任何游戏装备的情况下,假借出售该游戏虚拟装备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从淘宝上购买的高等级QQ炫舞游戏账号,通过QQ炫舞游戏平台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游戏装备广告信息,诱使在江苏省盱眙县官滩镇渔沟村郭庄组家中上网的被害人贾某向其购买QQ炫舞游戏装备。被告人黄某通过互联网聊天工具腾讯QQ与被害人贾某商谈好游戏装备价格后,要求被害人贾某通过支付宝预先支付装备款。在被害人贾某通过支付宝完成转账向其索要装备时,被告人黄某以“装备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贾某人民币共660元。同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又利用相同手段分别骗取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建昌北街100号上网的被害人王某170元和在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宋畈村67号家中上网的被害人邱某871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父亲黄锡洲已通过公安机关将9540元赃款全部退还三名被害人。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5日将被告人黄某传唤到案,9月16日-18日寄押在广东省汕尾市看守所。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并有坦白和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王某、贾某的陈述、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954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为退赃,有效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酌定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赃物予追缴并发还给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辉 来源:百度“”